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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草案规定,以谷物、果实、酒精、酒粕及糖蜜等原料发酵,且未添加醋酸、冰醋酸或其他酸味剂制得之产品,始得宣称「(食)醋」或「酿造(食)醋」;另以酿造食醋为原料,添加其他原料制成者,品名应标示为「调理(食)醋」,或于品名之后明显加注「调理」。以醋酸或冰醋酸之稀释液添加糖类、酸味剂、调味剂及食盐等制成之调味液或以此调味液添加酿造食醋混合而成之产品,品名则应标示为「合成(食)醋」,或于品名之后明显加注「合成」。
本规定预计自106年7月1日(以产品制造日期为准)实施,届时包装食用醋如未依规定标示「调理」、「合成」,涉标示不完整之违规情节,可处新台币3 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下罚锾;另倘未符合本规定的产品,却宣称「酿造」等字样,将涉标示不实,最重可处400万罚锾。
本次预告的意见评论期至105年8月31日止,预告公告可至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网站(www.fda.gov.tw) 「公告资讯」>「食药署公告」网页查询。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