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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细则 [ 2016-10-18 ]

食品安全检测中心施行细则

103.12.24 103学年度第5次行政会议通过订定

 

一、  本细则依「食品安全检测中心」设置办法第五条规定订定之,并于本中心成立起正式适用。

二、  样品送验前,先行自本中心网站或以电话谘询检验之项目与样品量;填写委讬检验申请单 (附件一) 并缴交费用,始完成收检程序。亲自送样者,至本中心办公室一并缴交检验申请单及费用,并交付样品;以宅配或邮寄样品者,填具委讬检验申请单并回传本中心确认后,以转帐、电汇或寄缴即期支票等方式缴交费用,另将缴费凭据传真至本中心。本中心收样后,始完成收检程序。

三、  本中心于收样后依公告工作天数内将检验报告及收据,交付委讬单位。若因特殊业务状况发生时,完成报告日期另行约定之。

四、  检验报告仅供参考用,并只对送检样品负责,不得作为任何广告、宣传、推销等商业行为用途。

五、  申请速件处理,按个别项目性质,另行约定交件日期,收费标准以一点五倍计价。

六、  优惠方案:一次送验大量样品,且检验项目相同,五件九折、十件八折、超过十件或与本中心签署产学合作一年以上者优惠另计。

七、  本校教师执行产学或研究计画且需委讬本中心分析或检验者,仍依上述說明填写委讬检验申请单 (须加注计画编号、合作厂商名称),检验费用以五折计;本校教职员工以个人名义申请检验时,检验费用以七折计。

八、  申请者对检验结果如有疑问,且剩馀样品足够再次检验,申请者可于收到报告书后一周内查询或请求复检,若复检结果于 ±15% 内,将再酌收费用。

九、  本单位对完成委讬检验之样品,提供二周之保存责任。委讬检验完成后,委讬者如需收回剩馀样品,应于收到结果报告书后一周内通知,并负担邮寄费用。

十、  检验完成时,本中心只提供中文 (或英文) 报告书一份;委讬单位如需再申请正本报告书,第一份酌收工本费 200 元,第二份后则每份酌收 50 元,期限为一年。英文报告书,需自行提供翻译公司名称与样品名称,由本中心查核无误后,予以证明。

十一、本中心检验收费标准如附件二。

十二、本中心依业务需要,委讬校内及校外单位检验时,另行签订委讬检验合约书,如附件三及附件四。

十三、本细则经行政会议通过,陈请校长核定后发布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