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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所涉违反相关规定如下:
一、一般食品广告内容倘宣称经卫生福利部公布之健康食品13项保健功效(不易形成体脂 肪、辅助调整过敏体质、调节血糖、调节血脂、延缓衰老、抗疲劳、护肝、牙齿保健、骨质保健、胃肠功能改善、免疫调节、促进铁吸收、辅助调节血压)或宣称为「健康食品」,涉违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条规定。
二、食品为医疗效能之标示、宣传或广告,涉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8条第2项规定,违者依同法第45条第1项规定可处新台币6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再次违反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之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
食药署呼吁业者一般食品之标示、宣传或广告,不得有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之情形,亦不得为医疗效能、13项保健功效或宣称为「健康食品」之标示、宣传或广告。食药署将持续督导地方政府卫生局进行查核,依法严办不法业者,以维护消费大众食的安全。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