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特殊营养食品之病人用食品应加标示事项」,并同时修正名称为「特殊营养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应加标示事项」

  • 2016-12-20
卫生福利部(以下称卫福部)于105年12月19日公告修正「特殊营养食品之病人用食品应加标示事项」,名称并修正为「特殊营养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应加标示事项」,该公告系因应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修正法源依据及相关法定用词,并为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要求显着标明警语。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系以因应病人生理功能失调致无法进食、消化、吸收或代谢一般食品或食品中特定营养成分,以均衡营养为基础,调整(增加或减少)特定营养素,供应病人维持生理所需之基础热量营养素,经特定加工或配方化之食品。为使消费者能正确使用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本次预告修正重点有四:1.强化警语标示「本品属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不适合一般人食用,须经医师或营养师指导使用」之类似词句,应以粗体字标明,且字体应明显与底色加以区别;2.因低钠食盐及低钠酱油不以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管理,所以删除其应标示事项;3.酌修调整蛋白质食品加标示事项,产品如可提供病人生理所需之基础热量及营养素,得免标示「为达营养均衡,本品请勿单独使用」之类似词句;4.明确定义必需脂肪酸系指亚麻油酸及α-次亚麻油酸,并修正应标示警语「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亚麻油酸」及「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α-次亚麻油酸」之型态,以供食品业者遵循。
食药署提醒业者,自106年1月1日起制造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皆应依本规定标示,如未依规定完整标示或有标示不实之情形,将依食安法规定令业者限期回收改正,并处以新台币3万元至300万元或4万元至400万元罚锾。并呼吁消费者,看清标示,以保障自身权益。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