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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福利部蒐集食品业界常用之食品添加物俗名,并经专家会议讨论,公告味精、小苏打、熟石灰等26个食品添加物之通用名称,供食品业者作标示之依循,食品业者可择一选择「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中之中文名称或「通用名称」来标示,例如以L-麸胺酸或味精,择一标示。
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4条第1项第3款之规定,食品添加物名称应以第18条第1项所定之名称或依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通用名称为之,倘未依规定标示,依同法第47条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锾,违规产品依同法第52条命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继续贩卖。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