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食用盐品加不加碘清楚标

  • 2016-11-03
食品药物管理署(以下简称食药署) 于105年11月1日公告订定「包装食用盐品之碘标示规定」,针对添加碘化钾或碘酸钾之包装食用盐品,其品名应以「碘盐」、「含碘盐」或「加碘盐」命名,并应注明「碘为必需营养素。本产品加碘。但甲状腺病人应谘询相关医师意见。」醒语字样,同时,应依「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办理营养标示,且应加标产品之总碘含量。针对未添加碘化钾或碘酸钾之包装食用盐品应注明「碘为必需营养素。本产品未加碘。」醒语字样。同时添加氟化钾或氟化钠者,亦应符合「包装食用盐品之氟标示规定」,其品名得合并标示为「碘氟盐或氟碘盐」、「含碘氟盐或含氟碘盐」或「加碘氟盐或加氟碘盐」。醒语标示字样之字体,其长度及宽度不得小于四毫米且其颜色须与产品外包装底色明显不同。该标示规定订于106年7月1日实施(以产品制造日期为主)。

卫福部亦将公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之碘化钾或碘酸钾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其与本标示规定同步于106年7月1日实施。食品添加物业者应先向卫福部办理碘化钾或碘酸钾之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核准者核发许可证,始得添加于食盐供民众选购。

食品添加物如未经中央主管机关查验登记并发给许可文件,或是违反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相关标示之规定者,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47条处新台币3万~300万元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之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未依规定标示之包装食用盐品,依同法第52条应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继续贩卖,届期未遵行者,没入销毁之。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