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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之卫生安全,与其使用方式有密切关系,因此,为使食品业者及消费者能清楚了解产品相关资讯及注意事项并正确使用,卫福部持续加强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之标示管理,除已于103年6月19日整并公告应依食安法第26条规定之品项外,并考量相关业者调整标示标籤作业时程等因素,即日公告自106年7月1日起制造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如食品接触面含塑胶材质,则均应标示其品名、材质名称及耐热温度等事项,透过标示亦须同时让消费者知悉产品适用于盛装或接触食品,且为重复性或一次使用,明确告知正确使用该产品的方式(前述各品项及生效日期详如附表)。
卫福部强调,业者产制各类食品容器具或包装时,应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等规定,同时应依法明确且如实标示其产品资讯,提供消费者选购参考;民众购买食品容器具或包装时,也应注意产品标示内容,选购标示完整之产品,并依标示说明正确使用。以上资讯均可参见食药署网站(http://www.fda.gov.tw/)首页/业务专区/食品/餐饮卫生/食品容器(具)及包装专区。
附表 应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6条标示之品项及其生效日期。
品项 生效日期
重复性塑胶类水壶(杯)、奶瓶及餐盒(含保鲜盒) 101年7月21日
一次使用塑胶类食品容器具及包装 102年7月21日
重复性使用之塑胶类盘、碗及碟 103年6月19日
一次使用之塑胶淋膜或涂层纸制免洗餐具, 103年6月19日
包括杯、碗、盘、碟及餐盒5类产品
食品接触面含塑胶材质之食品器具、 106年7月1日
食品容器或包装(包括前述所有品项)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