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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福利部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之规定,订有「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规范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规格及其使用范围、限量标准;该标准系为正面表列,仅表列之食品类别得依限量规定合法添加使用,非表列之品项及未准许之食品范围,则不得使用。
现行「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之磷酸盐类食品添加物,属第(七)类品质改良用、酿造用及食品制造用剂,可使用于各类食品,用量以Phosphate计为3 g/kg以下;亦属第(十三)类结着剂,可使用于肉制品及鱼肉炼制品;用量以Phosphate 计为3 g/kg 以下。
卫生机关对于市售食品之食品添加物持续进行监测,如发现有违反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规定之业者,依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8条第1项规定,依同法第47条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
来源: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