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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告规定,奶油及鲜奶油是由乳品衍生之油脂制品,其中乳脂肪须达到80%以上才能叫奶油,乳脂肪含量10%以上未达80%者则称为鲜奶油/乳脂/食用乳油/鲜乳油。另以食用油脂制成人造奶油且油脂含量达80%以上之产品,其品名应标示为「人造奶油」;油脂含量达10%以上未达80%之产品,其品名应标示「脂肪抹酱」,且均不得使用表彰其为植物性奶油之文字作为产品外包装之标示。
食品药物管理署提醒,食品品名应与食品本质相符,食品业者应依所用之原料如实标示,提供清楚明确资讯,以供消费者选购之参考。市售奶油、鲜奶油、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酱等相关制品,如有标示不完整之情节,涉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2条规定,可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下罚锾;另倘内容物所含乳脂肪或食用油脂未达标准之产品,却命名为「奶油」、「鲜奶油」或「人造奶油」,属标示不实,涉违反同法第28条规定,最重可处新台币400万元罚锾,产品依同法第52条限期回收改正。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