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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福利部业于104年7月31日公告「应建立食品追溯追踪系统之食品业者」,规定19类食品业者自实施日期起应建立追溯追踪管理。倘经公告类别与规模之食品业者所建立或电子申报之追溯追踪资料不实,依食安法第47条可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而未建立或未以电子方式申报者,命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依同法第48条最高可处新台币300万元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之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
为达食品链管理更臻完善,食药署持续把关食安,食品业者亦应秉持产制、输入或贩卖食品之企业责任,建立追溯追踪管理及电子申报相关纪录或资料,以创造消费者食在安心、业者食在安全、主管者食在监督之三赢效益。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