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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简称食安法)第7条第1项规定,食品业者应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画,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第7条第2项规定食品业者应将其产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检验机关(构)、法人或团体检验。其立法意旨系为健全食品业者自主管理,要求食品业者应从风险管理角度,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画,实施必要性之检验,确认其产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卫生安全,负起自主管理责任,并于同法条第4项授权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其类别与规模等事项。
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指出,上开经公告应于105年7月31日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画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制造业者将近400家;应于105年7月31日实施强制检验之食用油脂输入业者及非属百货公司之综合商品零售业者分别约为190家及20个连锁品牌。
经公告业别及规模的食品业者,如未依规定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画或未实施强制性检验,可依食安法第48条命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可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百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之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