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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食安法第30条规定,输入食品应向食药署申请查验,惟类别、用途、金额或数量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办理免验:(一)食品或相关产品供自用,价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内者;(二)瓷制餐具或厨具供自用,单一项次之价值在一千美元以下,同规格数量未逾四件者,或价值超过一千美元且数量为一件者;(三) 胶囊状、锭状食品供自用,每种未超过12瓶、合计未超过36瓶;(四)食品添加物重量为1公斤以内(但香料限量200公克以内) ;(五)食米、熟花生、熟蒜头、干金针、干香菇及茶叶重量为1公斤以内;(六)大陆地区之干贝、鲍鱼干、燕窝、鱼翅未超过1.2公斤。若欲查询申请输入食品查验相关资讯请上http://www.fda.gov.tw;或洽询食品药物管理署各港埠办事处。
食药署提醒您,依规定申请输入查验,取得输入许可通知,既合法又有保障。勿违法贩售未经查验许可之食品;也不要购买外包装无中文标示之违法食品。若发现有违法或有疑虑之食品,请拨打1919全国食安专线检举或洽询各地卫生局。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