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食品边境查核结果

  • 2016-12-16
食品药物管理署(下称食药署)为因应日前查获日本进口包装产品(含复合式包装产品)产地疑涉来自日本暂停受理报验之五县乙事,加强边境措施,并针对产品内外包装(包括内容物及内部小包装)检视包装上载明之产地及产证资讯。

食药署自105年12月12日启动查核起迄今,查核日本输入包装食品共计244批,其中12批为复合式包装产品,目前在台中边境查验查到共有5批纳豆产品其所附酱包为禁止输入日本五县之产品,依规定将要求进口业者办理退运或销毁,本署将持续加强对日本输入包装食品之查验措施。

食药署重申依前行政院卫生署(现为卫生福利部)发布100年3月25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991号公告事项一规定:「自100年3月26日零时零分离港之日本福岛、茨城、枥木、群马、千叶县生产制造之食品,暂停受理报验」,因此现阶段之管制作为持续进行。

食药署呼吁业者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自主清查产品若有疑似来自日本福岛、茨城、枥木、群马及千叶等5县生产所制造,应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0条第1项规定,立即启动回收该商品之作业,通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并尽速提具日本原厂产地证明文件等相关资讯,食药署亦启动驻外系统协助处理,业者于未厘清产品符合食安法规定前均需暂停贩卖。

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30条规定,输入经卫生福利部公告的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应向食药署申请查验并申报产品有关资讯。又同法第52条规定,输入产品经通关查验不符合规定,除管制输入外,并得公布商号、地址、商品名称及违法情节。有关食品边境查验不符合资讯均公布于本署网页并随时更新(路径:食品药物消费者服务网 > 首页 > 整合查询中心 > 食品 > 违规资料查询 > 边境检验不符合食品资讯查询)。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