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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含违法毒物、工业化合物及违法使用食品添加物:
104年发生豆制品含工业染剂二甲基黄、胡椒粉掺工业用碳酸镁之事件系为无良食品业者明知为未准用添加物或明知为非食品用物料,却仍购买并用于食品制造,并非食品添加物业者违规贩售之问题。食药署重申,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下称食安法)于103至104年共计4度修法,大幅加重罚则,如添加未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之添加物,系违反食安法第15条第1项第10款规定,可处新台币6万至2亿元罚锾或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使用之食品添加物规格标准、使用范围及限量不符规定,系违反食安法第18条之规定,可处新台币3至300万元罚锾,未遵守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者,系违反食安法第8条第1项之规定,可处新台币6万至2亿元罚锾。食药署与地方政府卫生机关已全面推动食品添加物制造、输入及贩售业者全登录,致力加强食品业者之食安教育,持续执行多项稽查专案,加强查察食品业者是否正确使用食品添加物,并依法严办不法业者,以维护消费大众食的安全。
二、输入原料农药残留管理:
食药署已订定取样作业之开验开箱原则,依进口柜数/箱数依比例抽验;且依「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规定,食药署办理查验所需样品,以无偿方式取得,其数量以足供检验所需者为限;又报验义务人应配合查验,不得指定抽样之样品。
三、 过期成品库存、再制与不当再贩卖问题:
依据食安法第15条第1项第8款,食品如有逾有效日期之情事,即不得有制造、加工及调配等流入食品链之行为。另,卫生福利部已于104年11月20日发布「理想食品及农产品通路商企业指引」,揭示业者对于所陈售商品,应注意其保存期限之监管,并建立完善管理系统,包括产品警示系统,即时控管即期产品,并防堵过期产品流入消费市场。此外,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第6条亦已规定食品业者之「仓储作业应遵行先进先出之原则」,减少因囤积早期进货之产品而造成过期浪费,相关程序并应作成纪录,卫生福利部亦持续透过辅导,强化业者之相关管理机制。
四、校园团膳管理:
针对米饭及菜肴添加食品添加物之必要性,食药署于104年10月19日召开专家会议,邀集学者专家、教育部、卫生机关、消费者保护团体及餐盒食品业公会讨论。专家会议结论为,食品业者于制造加工过程应确实实施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GHP)或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HACCP),做好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即煮即食米饭菜肴无须添加食品添加物,如有必要添加时(例如即煮米饭于60℃以下贮存超过4小时),应经评估、订定标准作业程序、建立监测机制及记录,并揭露产品资讯,例如于签订契约时叙明或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卫生机关将依法不定期稽查,以确保学童饮食安全,并已提供食品添加物安全性说明资料予教育部作为风险沟通运用。
五、食安事件中之法律责任:
行政院卫生署(现已改制为卫生福利部)于96年已公告订定「食品业者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并于102年、104年二度修正,已要求具有商业登记或公司登记之食品产业,包括制造商、进口商、委讬他厂代工之产品供应者,应事先完成其产品责任保险之投保,提供消费者保障。食药署亦已积极与司法机关合作,协助司法人员了解食品问题。
食品安全是国人最关心之民生议题,食药署、各部会及地方政府皆会依权责持续推动相关政策,食药署并致力食品安全管理政策与精进,打造安心饮食之环境。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