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臻○○实业有限公司」涉贩售逾期食品案说明

  • 2016-09-23
食品药物管理署(下称食药署)为执行食安五环政策第四环「加重恶意黑心厂商责任」,积极透过检警联合稽查,查察不法业者,强化食安;9月13日会同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总队第三大队第三中队及高雄市政府卫生局同步查察高雄市「臻○○实业有限公司」仁武营业处所及左营区冷冻仓储,查获该公司之冷冻库贮放逾期、撕标或未标示效期之小卷碎肉、牛舌鱼、金钱鱼等冷冻食品,以及撕毁标籤之外箱与销货资料,涉嫌贩售逾期产品,另现场亦查获一批未来制造日期(产品标示有效日期2017.9.15,保存期限1年)之蒲烧鱼腹排,已涉及标示不实,针对上述产品全数清查并封存计14品项达20,477公斤,经查交易下游业者计9县市41家,食药署将持续督导卫生局厘清追踪产品流向,确实回收下架。

使用或贩售逾期食品,涉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下称食安法)第15条第1项,依同法第44条第1项第2款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之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另产品标示不实,则违反食安法第28条规定,依同法第45条处新台币4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罚锾;食药署呼吁食品业者应使用及贩售保存期限内之食品,并如实于食品外包装上标示有效日期,以维护消费者食的安全及知的权利。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