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过来,食品容器具标示新制报你知

  • 2017-04-28
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下称食药署)提醒民众及业者,自106年7月1日起制造之食品容器具若食品接触面含塑胶材质,则均应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下称食安法)第26条标示,并应同步揭露产品为食品接触用途及为重复或一次使用等资讯,以保障消费者知悉产品资讯的权利。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之卫生安全,与其使用方式有密切关系,为使食品业者及消费者能清楚了解产品相关资讯及注意事项并正确使用,食药署持续加强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之标示管理,于105年4月18日公告修正「应标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品项」,并同时公告「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标示相关规定」,自106年7月1日起制造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若食品接触面含塑胶材质,均应依食安法第26条标示,且须同时让消费者知悉产品适用于接触食品、为重复性或一次使用等资讯,并明确告知使用该产品的注意事项,以利消费者正确使用。该署提醒业者及早因应,以符合法规规定。市售产品如未依规定标示,将依法要求厂商下架回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产品没入销毁之,对业者并可处以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
食药署强调,业者产制各类食品容器具或包装时,应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等规定,同时应依法明确且如实标示其产品资讯,提供消费者选购参考;民众购买食品容器具或包装时,应注意产品标示内容,选购标示完整之产品,并依标示说明正确使用,产品如已有刮痕、雾化、缺口、破裂等情况,应即更换新品。以上相关资讯均可参见食药署网站首页/业务专区/食品/餐饮卫生/食品容器(具)及包装专区。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