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修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

  • 2017-07-17
卫生福利部(以下简称卫福部)于本(13)日发布修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使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之施行更加明确。
现行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于103年8月13日发布修正全文28条,配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于103年12月10日、104年2月4日及12月16日修正部分条文,卫福部于105年2月24日预告其施行细则修正草案,预告期间接获许多修正意见及建议,参考各界意见调整草案内容,于9月13日再次办理预告。
本次修正历经两次预告征询意见调整后,于今日发布全文共31条,主要修正内容为:修正中央主管机关之准用许可字号之意涵;增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之定义;修正食品业者得向主管机关申请相关证明文件;增列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装及食品用洗洁剂之品名、净重、容量及原产地(国)与食品用洗洁剂之标示位置、方式、日期及字体等标示规定;要求需再经改装、分装或其他加工程序之食品、食品添加物及食品用洗洁剂,输入时应至少有品名、厂商名称、日期等标示,或其他能达货证相符目的之标示或资讯供为辨识,并应于贩卖前完成中文标示等规定。
本次修正内容详细资讯,欢迎至行政院公报资讯网、卫福部网站「卫生福利法规检索系统」下「最新动态」网页或卫福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网站「公告资讯」下「本署公告」网页查询。


来源: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