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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福利部依循行政罚法第18条第1项规定,裁处罚锾,应审酌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行为应受责难程度、所生影响及因违反行政法上义务所得之利益,并得考量受处罚者之资力,针对违反食安法第44条第1项各款行为者,按其违规态样予以类型化后,分别拟具本裁罚标准之附表裁处罚锾基准。
未来卫生机关针对违反同法第8条第1项或第2项规定,经命其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违反同法第15条第1项、第4项或第16条规定者、经主管机关依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命其回收、销毁而不遵行者、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同法第54条第1项所为禁止其制造、贩卖、输入或输出之公告者等违规案件之行政处分,应按本裁罚标准办理。
本裁罚标准已分别于104年6月12日及11月3日办理二次预告程序,并针对各界提供意见据以评估修订后,依行政程序法办理发布。食品药物管理署重申,食品业者应确实遵守食安法相关规定,切莫以身试法或抱持侥倖心态,倘经卫生机关查获任何违法之情事,将依规定严办不法业者,以维护消费大众食的安全。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