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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检验方法:包括方法依据、实验流程、仪器设备及标准品。
二、 检验单位:包括实验室名称、地址、联络方式及负责人姓名。
三、 结果判读依据:包括检体之抽样方式、产品名称、来源、包装、批号或制造日期或有效日期、最终实验数据、判定标准及其出处或学理依据。
各界发布食品卫生检验资讯时可自行决定是否要同时公开检验报告,但食安法规定应同时公布的项目应明确于发布的媒体或报导中呈现,或于公布时载明相关资讯的网址连结,使民众有管道可了解完整的检验资讯。另外,各界对实验数据可与判定标准进行比较,但有关产品合法性仍应由主管机关判定。
食药署表示上述法规要求之目的在于使检验资讯能完整揭露,并可供主管机关作为行政管理之参考,共同为国人食品安全把关。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