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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福部业于105年3月10日第一次预告订定「奶油、乳脂、人造奶油与相关产品之品名及标示规定」草案,经评估各界所提意见及参考国际法规,修正人造奶油与相关产品之油脂含量界定及品名标示规定:针对以食用油脂制成人造奶油且油脂含量达80%以上之产品,其品名应标示为「人造奶油」;油脂含量达10%以上未达80%之相关产品,其品名应标示「脂肪抹酱」,且均不得使用表彰其为植物性奶油之文字作为产品外包装之标示。该标示规定预计于106年7月1日实施。
卫福部食品药物管理署提醒,食品品名应与食品本质相符,食品业者应依所用之原料如实标示,提供清楚明确之资讯,供消费者选购时之参考。消费者在购买前,必须仔细阅读标示资讯,才能正确选择,吃得安心又健康,保障自己的消费权益。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