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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署会同桃园市政府卫生局执行「行政院联稽小组夜市联合稽查行动计画-第3阶段源头制造商稽查专案」,至桃园市台山食品酱园行查获业者使用过期之食品添加物(食用红色40号)及原料(红麴精)于辣豆瓣酱、辣椒酱、甜辣酱、番茄酱与酱油等9项产品;另现场发现业者所制售之「台山特级油膏」标示不得添加于酱油等产品中之「食用色素黄色4号」及「食用色素黄色5号」,虽业者声称无添加,因产品仍有疑虑,故已由桃园市政府卫生局携回检验中。违规产品经查贩售至39家盘商,卫生局已令业者停止贩售及办理下架回收,并通知外县市盘商所辖卫生局协助产品下架。
食药署表示「台山食品酱园行」使用逾期食品添加物及原料制售酱料,已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5条第1项第8款规定,复依同法第44条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之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倘食品添加物未依「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添加,则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8条第1项之规定,复依同法第47条裁处新台币3万以上300万元以下之罚锾。
食药署呼吁业者应使用保存期限内之食品添加物及确实标示产品资讯,并将持续督导卫生局全面将违规产品下架回收,依法严办不法业者,以维护消费大众食的安全。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