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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署说明,调配、包装、贮存、贩卖逾有效日期之食品,涉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5条第1项第8款规定,依同法第52条应予没入销毁;并可复依第44条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罚锾;食品业者应遵守本法第7条第5项之规定,发现产品有危害卫生安全之虞时,应即主动停止制造、加工、贩卖及办理回收,并通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
食药署呼吁食品业者须于106年5月20日0时前完成下架,不得贩售,违者得依违反食安法第7条之规定并同第47条可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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