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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针对具商业登记、公司登记或工厂登记之食品添加物输入业者及具商业登记、公司登记或工厂登记且资本额3千万元以上食品添加物制造、加工、调配业者,提前自107年1月1日起,强制使用电子发票,预计600多家业者提前实施。 .
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下称食安法)第9条第1项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类别及规模之食品业者,应依其产业模式,建立产品原材料、半成品与成品供应来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踪系统;同法第9条第2项规定,为管理食品安全卫生及品质,确保食品追溯或追踪系统资料之正确性,依溯源之必要性,分阶段公告使用电子发票;又,同法第9条第3项规定,食品业者应以电子方式申报追溯或追踪系统之资料至「食品追溯追踪管理资讯系统(非追不可)」。
经公告类别与规模之食品业者建立追溯追踪之资料不实,或未建立追溯追踪系统且经命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分别依食安法第47条及第48条规定,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百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之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
此次预告之意见评论期至105年12月4日止,相关预告公告内容及Q&A问答集等讯息,可至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网站(www.fda.gov.tw)「公告资讯」>「食药署公告」网页查询。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