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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内容除原先规范蛹虫草子实体之制造方式及使用量外,本次亦新增规范蛹虫草菌丝体之制造方式及使用量,另规范使用原料蛹虫草(蛹虫草子实体或蛹虫草菌丝体)之食品,应以中文显着标示「不建议婴幼儿、儿童、孕妇与真菌过敏者使用」字样之警语;此外,产品形态属胶囊状、锭状者,依每日使用量加注标示「一日请勿超过○份(或颗、粒、锭)」字样。
本规定于正式发布施行后,如经查获蛹虫草产品不符合前述规定者,得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47条及第48条规定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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