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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动物用药之核准登记及订定残留容许量,分别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及卫福部依权责办理,除参酌国际规范之外,另考量国内农牧渔业之需,依国人饮食习惯而订定规范,以确保国人食用安全,期在保护国内消费者饮食安全之前提下,让国内动物用药之使用及管理更加合理化。
动物用药残留标准之订定,系依据前端使用需求及规范,并根据药品的动物毒理性资料、残留试验资料及国人饮食调查等资料,进行国人饮食所摄取残留药物之安全性评估及参酌国际规范后,送请「食品卫生安全与营养谘议会」审查,并会商农政机关。另为履行透明化义务,并依行政程序法及世界贸易组织「食品安全检验与动植物防疫检疫措施协定」,办理预告,广征各界意见后,订定各类产品之残留容许量。
另,卫福部食品药物管理署持续监测市售畜禽水产品之动物用药残留,如发现有违反动物用药残留标准规定者,依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5条第1项第5款规定,依同法第44条第1项第2款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罚锾,并由地方政府卫生局联合农业机关追查供应来源及残留原因,依法处办,让民众食的安心。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