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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福利部已于104年3月2日预告订定「加工助剂卫生标准」草案,将萃取用溶剂成分移列为加工助剂管理,本次修正第(十五)类溶剂之使用规定,将功能性名称修正为载体(Carrier),系指易于加工操作或使用等目的,用于溶解、稀释或分散等物理性作用于营养素或其他食品添加物,未改变或增加其功能特性之成分,草案中保留可供为载体使用之丙二醇及甘油,删除己烷等5项溶剂之使用范围、限量及规格标准,以使食品添加物及加工助剂之管理规定一致。
另,卫生机关对于市售食品之食品添加物持续进行监测,如发现有违反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之规定者,依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8条第1项规定,依同法第47条处新台币3-300万元罚锾,以维护民众饮食健康安心。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