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修正「特殊营养食品之病人用食品应加标示事项」草案

  • 2016-02-26
卫生福利部(下称卫福部)于105年2月18日公告第二次预告修正「特殊营养食品之病人用食品应加标示事项」草案,名称并修正为「特殊营养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应加标示事项」,该草案系因应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修正法源依据及相关法定用词,并为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要求显着标明警语;该草案将进行为期60天之评论期,蒐集各界意见。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系因病人身体功能失调、疾病等原因,无法消化、吸收或代谢一般食品或食品中特定营养成分,且无法借由调整饮食内容达到供应其营养之目的,为供应病人所需之基础热量及营养素,经特定加工或配方化之食品。为使消费者能正确使用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本次预告修正重点有三:1.强化警语标示「本品属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不适合一般人食用,须经医师或营养师指导使用」之类似词句,应以粗体字标明,且字体应明显与底色加以区别;2.因低钠食盐及低钠酱油不以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管理,所以删除其应标示事项;3.酌修调整蛋白质食品加标示事项,产品如可提供病人生理所需之基础热量及营养素,得免标示「为达营养均衡,本品请勿单独使用」之类似词句,以供食品业者遵循。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