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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于103年8月13日发布修正全文28条,兹配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于103年12月10日、104年2月4日及12月16日修正部分条文。为使食安法施行更加明确,拟具「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修正草案,计31条,主要修正内容为:修正中央主管机关之准用许可字号之意涵;修正食品业者得向主管机关申请相关证明文件;增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之定义;增列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装及食品用洗洁剂之品名、净重、容量及原产地(国)与食品用洗洁剂之标示位置、方式、日期及字体等标示规定;要求需再经改装、分装或其他加工程序之食品、食品添加物及食品用洗洁剂,输入时应至少有品名、厂商名称、日期等标示或其他能达货证相符目的之标示或资讯供为辨识,并应于贩卖前完成中文标示之规定。
该草案意见评论期至105年4月25日止,详细讯息可至食药署网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资讯」下之「本署公告」网页查询。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