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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104年6月17日「消费者保护法」修正条文,「邮购买卖」用词已修正为「通讯交易」,并修正该类型交易之具体规范内容。该定型化契约除据以修正草案名称修正为「以通讯交易方式订定食品或餐饮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外,另依据「消费者保护法」及参考经济部「零售业等网络交易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修正该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部分规定名称及内容,摘要如下 :
一、企业经营者以通讯交易方式订立契约时,应载明企业经营者之资讯;另企业经营者就其与消费者所订立之契约,应依契约内容履行,且企业经营者就消费者订购程序,应提供确认机制。
二、因商品或服务之性质特殊,消费者依规定行使解除权对企业经营者显失公平者,得排除适用,并明定契约解除后之法律效果。
三、消费者行使解除权时,企业经营者应于收到商品或收到解约通知后十五日内,返还消费者已支付之对价。
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第3项,企业经营者使用定型化契约者,主管机关得随时派员查核;如企业经营者拒绝、规避或阻挠主管机关所为之调查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连续处罚。
网购食品业者应依法完整揭露企业经营者及商品等资讯,务使消费者了解产品内容及消费权益。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并提醒消费者亦应审慎审阅定型化契约内容,如有消费争议时,可拨打「1950」全国消费者服务专线,或向各县市政府消保官或卫生局洽询协助。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