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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食品用洗洁剂卫生标准」第五条附表二规范之目的及缘由,原非开放所有食品均可以使用,主要系针对生鲜供即食之食品(如:生鲜截切蔬果),因不再经其他加热等加工处理,但原料可能有起始生菌数偏高疑虑,容易因生食而导致食物中毒,爰同意其于合理必要性之前提下,可透过食品用洗洁剂进行清洗消毒,并严格管制主要消毒成分之残留浓度,且配合「降低截切生鲜蔬果微生物危害之作业指引」之实施,提供相关食品业者制程操作之指导;本次将增修订本草案附表二之备注1,明确说明得用以清洗之对象,以供食品业者正确遵循,避免滥用。
目前针对氯系消毒剂之残留浓度,系以「总有效氯1 ppm以下」规定,惟有关总有效氯之意涵较不明确,可能导致检验之疑虑,爰本次并同修正酸化亚氯酸钠及二氧化氯残留浓度之规范为「氯酸盐及亚氯酸盐总和1 ppm以下」,以臻明确。
用于食品之洗涤及消毒用途之食品用洗洁剂,应以使用之必要性及为达清洁或消毒效果之最低合理使用量为前提,且使用后均应另行以饮用水清洗或再经其他适当处理,以避免残留。食品业者使用之食品用洗洁剂,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之相关管理规定,必要时应自主提出佐证,以说明使用食品用洗洁剂清洗消毒之目的及必要性,以供卫生机关查核。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