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系属特殊营养食品,为取代母乳之婴儿唯一或主要食物来源,故卫福部对该等产品采取加强管理措施,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1条,上市前产品应先经卫福部查验登记,并取得许可证。105年7月1日起制造的产品应确保符合「市售包装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明确标示并提供产品营养素含量相关资讯,如未依规定完整标示或有标示不实之情形,将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规定令业者限期回收改正,并处以新台币3万元至300万元或4万元至400万元罚锾。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
登入 食品安全检测中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