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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下称食安法)第7条第1项规定,食品业者应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画,确保食品卫生安全。为强化食品业者自主管理责任,要求食品业者应依照风险评估及危害分析与重要管制点的精神,就各产业特性于来源、制造、储藏、销售等各项重要管制环节,并纳为食品安全监测计画呈现。
另食安法第7条第2项规定食品业者应实施强制检验,系借由法规强制要求食品业者实施必要性检验,确认其产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卫生安全,以强化业者落实自主管理。
经公告业别及规模的食品业者,届时如未依规定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画或未实施强制检验,可依食安法第48条命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可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百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之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
本次预告的意见评论期至105年10月19日止,相关预告公告内容及Q&A问答集等讯息,可至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网站(www.fda.gov.tw) 「公告资讯」>「食药署公告」网页查询。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