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扩大一级品管实施业别 要求落实全程品管

  • 2016-09-19
为强化食品业者自主管理责任,卫生福利部于105年9月19日预告修正「应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画与办理检验之食品业者、最低检验周期及其他相关事项」草案,新增要求「农产植物制品」、「面条、粉条类食品」、「食用醋」、「蛋制品」及「磨粉制品」等5类具工厂登记且资本额为新台币3千万元以上之制造、加工、调配业者,以及「农产植物制品」、「肉类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水产品食品」、「婴幼儿食品」等5类具商业登记、公司登记或工厂登记之输入业者,应依规定期程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画及实施强制检验。计纳入23类业者实施食品安全监测计画及强制检验,此次新增业别约纳入4千700多家业者,累计将涵盖1万9千多家业者。
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下称食安法)第7条第1项规定,食品业者应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画,确保食品卫生安全。为强化食品业者自主管理责任,要求食品业者应依照风险评估及危害分析与重要管制点的精神,就各产业特性于来源、制造、储藏、销售等各项重要管制环节,并纳为食品安全监测计画呈现。
另食安法第7条第2项规定食品业者应实施强制检验,系借由法规强制要求食品业者实施必要性检验,确认其产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卫生安全,以强化业者落实自主管理。
经公告业别及规模的食品业者,届时如未依规定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画或未实施强制检验,可依食安法第48条命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可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百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之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
本次预告的意见评论期至105年10月19日止,相关预告公告内容及Q&A问答集等讯息,可至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网站(www.fda.gov.tw) 「公告资讯」>「食药署公告」网页查询。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