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订定包装食用盐品之氟标示规定,充分揭露氟盐资讯

  • 2016-03-28
卫生福利部(以下简称卫福部) 于3月25日预告订定「包装食用盐品之氟标示规定」草案,包装食用盐品如有添加氟,则应明确标示之。该草案将进行为期60天之预告评论期,蒐集各界意见。

卫福部业于104年4月27日预告公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新增食品添加物氟化钾及氟化钠,开放于小包装家庭用食盐使用,用量以氟离子计,并订有限量及规格标准。为期能明确、充分揭露氟盐之资讯,卫福部预告订定「包装食用盐品之氟标示规定」草案,针对添加氟化钾、氟化钠之包装食用盐品,应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且品名应以「氟盐」、「含氟盐」或「加氟盐」命名。此外,亦应注明「并同使用含氟盐及氟锭前,应谘询牙医师意见。」及「限使用于家庭用盐」等醒语字样,并应于产品包装上标示营养标示,且应于营养标示字段内标示产品之总氟含量。其相关醒语标示字样之字体,其长度及宽度不得小于四毫米且其颜色须与产品外包装底色明显不同。另,该等氟盐产品得于包装上宣称标示「可帮助牙齿健康」。该标示规定与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之氟化钾及氟化钠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预计同步于105年7月1日实施。

食品添加物业者得自即日起先向卫福部办理氟化钾及氟化钠之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核准者将于105年7月1日起核发许可证。

卫生机关对于市售食品之食品添加物持续进行监测,食品添加物如未经中央主管机关查验登记并发给许可文件,或是违反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相关标示之规定者,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47条处新台币3-300万元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之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