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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草案规定,市售包装产品品名标示宣称奶精,其内容物如未含奶粉、牛奶等原料,应于品名之后明显加注「不含乳(奶)」;倘其乳含量未达百分之五十者,应加注「非乳(奶)为主」,且其字体应与品名字体大小一致。
本规定预计自106年7月1日(以产品制造日期为准)生效,届时市售包装奶精产品,如未依前述规定标示,可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
本次预告的意见评论期至105年8月31日止,预告公告可至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网站(www.fda.gov.tw) 「公告资讯」>「食药署公告」网页查询。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