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自动贩卖机贩售食品之标示规定」,不论包装、散装或贩卖机调制之食品皆应清楚标示

  • 2017-03-14
自动贩卖机贩售食品日益多样化,因销售现场无人员提供食品相关资讯,有必要明确规范贩售产品之标示内容,以透明消费资讯,卫生福利部于本(106)年3月9日预告「自动贩卖机贩售食品之标示规定」草案,该草案将进行为期60天之预告评论期,蒐集各界意见。
以自动贩卖机贩售之食品,不论包装、散装或自动贩卖机调制的食品皆应依「自动贩卖机贩售食品之标示规定」草案标示,规范内容除食品资讯外,亦应于机台外部明显标示贩卖机业者资讯,包括业者名称或姓名、地址及电话号码,贩卖机业者就其贩售食品,应标示事项及标示方式:
(一)包装食品:应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2条及其相关规定办理标示。
(二)散装食品:应标示品名、内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称、食品负责厂商或制造厂商名称、电话号码、地址及登录字号、原产地、有效日期、过敏原、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重组肉等8项。
(三)自动贩卖机调制之食品:因属消费者投币选择后调制之食品,故得免标示其「有效日期」,其馀标示事项与散装食品相同。
(四)标示方式:包装食品之所有标示项目及散装食品之「有效日期」应标示于产品外包装或容器外,其他标示项目得以卡片、标记(标籤)或标示牌(板)等型式,采张贴悬挂、立(插)牌、黏贴或其他足以明显辨明方式标示之。
「自动贩卖机贩售食品之标示规定」预定自106年7月1日起实施,业者如未依规定完整标示或有标示不实之情形,将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规定令业者限期回收改正,并得处以新台币3万元至300万元或4万元至400万元罚锾。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