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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物管理署(下称食药署)为因应日前查获日本进口包装产品(含复合式包装产品)产地疑涉来自日本暂停受理报验之五县乙事,加强边境管控,针对包装产品(除塑胶容器具外),以第一批必抽中批为原则,上揭产品采逐批查核措施,产品内外包装(包括内容物及内部小包装)检视包装上载明之产地及产证资讯。
食药署并说明105年1~10月,自日本输入共计124,410批各类产品,其中检验不符合规定共127批,主要不符合之产品类别为农产品、水产品及食品器具,产品不符合原因包括农药残留、重金属残留、微生物及耐热温度等(详如表一),佔抽样检验批数(计18,530批)之0.69%;同期日本输入抽验检验辐射残留计13,343批,皆符合我国法规标准值,其中2批(公鱼、绿茶)微量检出辐射值,均已道德劝说退运或销毁。
食药署重申依前行政院卫生署(现为卫生福利部)发布100年3月25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991号公告事项一规定:「自100年3月26日零时零分离港之日本福岛、茨城、枥木、群马、千叶县生产制造之食品,暂停受理报验」,因此现阶段之管制作为持续进行。
食药署呼吁业者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自主清查产品若有疑似来自日本福岛、茨城、枥木、群马及千叶等5县生产所制造,应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0条第1项规定,立即启动回收该商品之作业,通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并尽速提具日本原厂产地证明文件等相关资讯,食药署亦启动驻外系统协助处理,业者于未厘清产品符合食安法规定前均需暂停贩卖。
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30条规定,输入经卫生福利部公告的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应向食药署申请查验并申报产品有关资讯。又同法第52条规定,输入产品经通关查验不符合规定,除管制输入外,并得公布商号、地址、商品名称及违法情节。有关食品边境查验不符合资讯均公布于本署网页并随时更新(路径:食品药物消费者服务网 > 首页 > 整合查询中心 > 食品 > 违规资料查询 > 边境检验不符合食品资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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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种类 |
检验不合格批数 |
检验不合格比例 |
常见品项 |
不合格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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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 |
78 |
61.42% |
茶叶、紫苏 |
农药残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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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 |
27 |
21.26% |
生蠔 |
重金属、微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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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器具 |
18 |
14.17% |
塑胶容器具 |
耐热温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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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制品 |
4 |
3.15% |
调味粉 |
防腐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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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127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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