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输入规定,严加把关边境

  • 2016-10-26
食品药物管理署(下称食药署)为强化食品输入管理,本年度持续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30条规定,公告食品相关输入规定应申请查验之货品分类号列,迄105年10月25日止,目前共计2,485个号列输入如属食品用途之产品,应向食药署办理食品输入查验,较104年增加121号列。在2,485个号列中,属输入规定「F01」计1,971号列,属输入规定「F02」计98号列,属输入规定「508」及其复合输入规定计336号列,而「F01」复合输入规定计80号列。

食药署进一步说明,输入规定「F01」系指输入商品,「F02」则是针对项下商品如属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食品用洗洁剂等食品相关用途或含有前述物品者,两者输入规定皆应依照「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规定,向食药署申请办理输入查验。另「508」则是规范有关进口食品添加物应办理之输入规定。

增修订货品分类号列及其输入规定涉及跨部会业务,食药署说明公告新增带食品输入查验输入规定之号列,除了食药署评估增列以加强食品及相关产品之输入管理外,亦包括配合与经济部国际贸易局、财政部关务署等机关修改号列而重新公告。食药署将持续检讨评估边境查验之产品号列,并与其他机关配合公告修正号列之输入规定。

输入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等相关产品,依海关核归货品分类号列之输入规定,如含上述食品相关输入规定者,且输入后供作食品用途,应依「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规定,向货物输入港埠所在地之食药署各办事处申请办理输入查验。

食药署严加把关边境,每批产品输入时均须申请查验,查验合格后始得输入;不合格者一律退运或销毁,不得流入国内市场,以确保输入食品安全。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