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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署于本(106)年度规划之各项专案中均将逾期产品及废弃物流向列为查核重点项目(如106年5月15日启动之冷冻仓储暨物流业稽查专案),加强查察,并责成各地方政府卫生局确实执行,如查获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相关规定者,所辖卫生局将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44条第1项罚锾裁罚标准」加重裁罚,并予以一定期限之停业等行政措施。另对于业者窜改有效日期,涉及诈欺之行为,亦将与检警调合作,一经查获则移检调侦办,共同打击不法。
食药署再次重申,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以下简称食安法)第15条规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者,不得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作为赠品或公开陈列,违者可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之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依据同法第8条规定,食品从业人员作业场所设施卫生管理及食品添加物之管理,均应符合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违反者经要求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爰依同法第44条处新台币6万元至2亿元罚锾。食品业者应落实自主管理,并确实遵守食安法及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GHP)之相关规定,确实控管食材来源、数量、仓储管理,并建立逾期或回收产品等废弃物之处理机制,以避免发生逾期违规情事。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