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对于基因改造食品,系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下称食安法)严格管理,除须符合各项食品安全卫生规定外,亦有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查验登记、专属输入税则号列分流管理、要求输入基改食品原料业者应建立追溯追踪资料及电子化上传、强制明确标示及后市场监测制度等管理规定。
食药署表示,已公开基因改造食品检验方法,可以检验食品原料中含基因改造成分含量与品项,与欧盟、日本等均同样使用品项专一性即时定量PCR(Q-PCR)的检验方法与技术。另为加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稽查及落实各种标示规定,104下半年及105年度卫生机关合计已监测调查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及直接供饮食场所基因改造标示符合性之总稽查件数共6,629件,其中不合格件数为6件,合格率达99.91%。针对输入之非基因改造食品及稽查国内34家资本额3,000万以上大豆油脂及酱油酿造工厂之黄豆来源及产品标示,亦全数符合规定。并于105年及106年陆续规划执行「机关学校福利社及午餐膳业」、「餐盒食品工厂HACCP」、「豆制品制造业」、「酱料(酱油调味酱)制造业」及「基因改造食品」等稽查专案。
食药署提醒业者,市售食品倘经查获产品未依规定标示或有广告不实,依食安法第47条规定,处新台币3万至300万元罚锾;如标示或广告有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等违反同法第28条规定之情形,依据同法第45条第1项规定,处新台币4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罚锾。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