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署呼吁,食品业者应依规定正确揭露基因改造食品之讯息

  • 2016-10-12
媒体报导,小吃摊标榜「本店皆使用非基因改造食品」,却检出含基改成分。食品药物管理署(下称食药署)表示为保障消费者知的权利,给予消费者选择的自由,卫生福利部已公告并全面施行包装食品、食品添加物、散装食品及具营业登记直接供应饮食场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标示相关规定。受规范的业者及食品,凡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即应明确标示「基因改造」等字样。另业者倘使用「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得标示「非基因改造」等字样,惟因非故意且无法预防之因素(如:采收、储运等),而搀杂到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我国目前订有非故意搀杂率3%,若超过3%即视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则须标示「基因改造」等字样。
我国对于基因改造食品,系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下称食安法)严格管理,除须符合各项食品安全卫生规定外,亦有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查验登记、专属输入税则号列分流管理、要求输入基改食品原料业者应建立追溯追踪资料及电子化上传、强制明确标示及后市场监测制度等管理规定。
食药署表示,已公开基因改造食品检验方法,可以检验食品原料中含基因改造成分含量与品项,与欧盟、日本等均同样使用品项专一性即时定量PCR(Q-PCR)的检验方法与技术。另为加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稽查及落实各种标示规定,104下半年及105年度卫生机关合计已监测调查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及直接供饮食场所基因改造标示符合性之总稽查件数共6,629件,其中不合格件数为6件,合格率达99.91%。针对输入之非基因改造食品及稽查国内34家资本额3,000万以上大豆油脂及酱油酿造工厂之黄豆来源及产品标示,亦全数符合规定。并于105年及106年陆续规划执行「机关学校福利社及午餐膳业」、「餐盒食品工厂HACCP」、「豆制品制造业」、「酱料(酱油调味酱)制造业」及「基因改造食品」等稽查专案。
食药署提醒业者,市售食品倘经查获产品未依规定标示或有广告不实,依食安法第47条规定,处新台币3万至300万元罚锾;如标示或广告有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等违反同法第28条规定之情形,依据同法第45条第1项规定,处新台币4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罚锾。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