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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案稽查重点包含业者是否针对所贩售金针、萝卜干及蜜饯产品之成品或半成品,就食品添加物用量,每半年或每批至少进行一次检验;针对所贩售之即食鲜食食品、现场调理即食食品及直接生食之截切生鲜蔬果产品之成品,就微生物数量,每半年或每批至少进行一次检验。如查获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相关规定,所辖卫生局将依法处办。
为健全食品业者自主管理,并从风险管理角度,实施必要性之检验,确认其产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卫生安全,食药署公告新增「非属百货公司之综合商品零售业者」于105年7月31日起实施「强制性检验」。
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7条第2项规定,食品业者应将其产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检验机关(构)、法人或团体检验。违者依同法第48条命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可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百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之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