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第二波「食品添加物专案稽查计画」查核及抽验结果出炉

  • 2016-01-26
为健全食品添加物源头管制查察及上市后流通之管理,食品药物管理署(下称食药署)会同9县市卫生局,执行104年第二波「食品添加物专案稽查计画」,总计查核24家制造或输入业者,针对业者登录资讯、产品追溯追踪系统、自主检验、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符合性及源头管理情形等重点项目进行查核,其中查有缺失事项,依规定命其限期改正,经卫生局复查后皆已改善完竣;并抽验120件食品添加物相关产品,均未检出16项规定外色素(如附件)。
食药署表示,自104年2月5日起,具商业、公司或工厂登记之「食品添加物制造及输入业者」,纳入食品追溯追踪制度管理; 另自103年12月31日起,「食品添加物之制造及输入业者」亦须对公告规定应检验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依政府公告或国际间认可的检验方法,自行检验或委讬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药署再次呼吁,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9条第1项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类别与规模之食品业者,应依其产业模式,建立产品原材料、半成品与成品供应来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踪系统;如公告指定食品业者建立追溯追踪之资料不实,或未建立追溯追踪系统且经命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分别依同法第47条及第48条,处新台币3-300万元罚锾。另食品添加物之制造及输入业者应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7条第3项规定执行强制性检验,如未依规定办理者,将依法处以新台币3-300万元罚锾。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