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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专案针对市售之润饼皮、花生粉、糕粿产品及其他豆制品等产品进行抽验,共抽验851件,检验项目包含防腐剂、过氧化氢、甲醛、二氧化硫、黄麴毒素、二甲基黄等,结果有11件产品不符规定,其中5件防腐剂(2件检出苯甲酸、2件检出去水醋酸、1件检出己二烯酸)不符规定,5件检出过氧化氢阳性,1件检出黄麴毒素超标不符规定。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8条规定,食品业者如于食品加工制程中须使用各类食品添加物,均应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之规定,依据使用范围及限量规定添加。倘未依规定使用,将依同法第47条处新台币3-300万元罚锾,违规产品依同法第52条应予没入销毁,实施消毒或采行适当安全措施后,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响国人健康者,应通知限期消毒、改制或采行适当安全措施;届期未遵行者,没入销毁之。
本次抽验市售清明产品未发现有检出甲醛之情形,卫生局仍将列为重点监测项目,食品药物管理署呼吁所有食品业者应善尽自主管理之责,维护食品之卫生安全,倘查有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5条第1项第10款规定,食品添加未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之添加物,不得制造、贩卖、输入、输出、公开陈列,将依同法第44条处新台币6万至2亿元罚锾,另依同法第49条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800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轻微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800万元以下罚金。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