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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案共计查核243件,其中2件分别涉保存期限双重标示及标示之来源牧场与实际不符,已由所辖地方政府卫生局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裁处在案;另有1件来源牧场登记名称为畜牧场,于产品标示误植为农牧场,已由地方政府卫生局辅导业者改正,相关资讯详如附件。
依据食药署公告之散装食品标示相关规定,生鲜蛋品应标示「品名」及「原产地(国)」或等同意义字样,违者将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47条相关规定,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爰依同法第52条命业者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继续贩卖。此外,如标示不实涉及夸张或易生误解,已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8条第1项之规定,依同法第45条第1项,可处4万至400万元罚锾。
食药署提醒民众选购蛋品时,可选购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验证之CAS、产销履历蛋品、黏贴溯源标籤之散装鸡蛋或标有制造商之洗选品牌蛋,以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