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月1日「不适合儿童长期食用之食品广告及促销管理办法」正式上路!

  • 2015-12-24
为促进儿童均衡饮食,食品药物管理署(以下简称食药署) 已于103年11月20日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以下简称食安法)第28条第3项规定订定「不适合儿童长期食用之食品广告及促销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105年1月1日施行,食药署呼吁相关业者务必依法办理,以免违规受罚。
「零食、糖果、饮料、冰品及直接供应饮食之场所所供应之食品(共5类)」之「脂肪、饱和脂肪、钠及额外添加糖」含量超出该办法规定标准,则限制其针对儿童广告及促销之方式,管制重点如下:
一、广告限制:
(一)17时至21时,不得于儿童频道刊播广告。
(二)不得以可取代正餐饮食之表示或表征为广告。
二、促销限制:不得针对「儿童」以赠送、加购玩具或以玩具为奖励等方式为促销。例如: 儿童餐附赠或加购玩具、针对儿童举办「买产品送玩具」之活动,或者以文字图像针对儿童为广告,并赠送加购玩具等,均为此办法纳管范围。
食药署再次呼吁,该办法正式上路后,相关业者务必依法办理,违者可依食安法第45条规定处新台币4-400万元罚锾。卫生机关除加强业者辅导外,并于该办法正式施行后,强化相关广告及促销活动之稽查,以促进儿童均衡饮食,维护国民健康。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