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不可不知的食品规范新制!

  • 2016-12-29
为强化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并保障消费权益,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下称食药署)于106年1月1日起有追溯追踪及食品标示等8项新制上路:

Ø 食品业者强制电子申报追溯追踪资料与开立电子发票

Ø 包装食品与玩具并同贩售应标示醒语规定

Ø 食品添加物应明显标示产品登录码

Ø 巧克力之品名及标示规定

Ø 市售「大麦」食品之标示规定

Ø 市售「太白粉」产品之标示规定

Ø 特定鱼种为品名之标示规定

Ø 特殊营养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应加标示事项

介绍新制规定如下:

一、 食品业者强制电子申报追溯追踪资料与开立电子发票

(一) 规定

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下称食安法)第9条规定,于104年7月31日公告「应建立食品追溯追踪系统之食品业者」纳入19类食品业者分阶段应建立食品追溯追踪管理系统,其中106年起实施强制电子申报与开立电子发票估计近约4000家业者(附件1)。

符合上开公告类别与规模食品业者每月10日前应以电子方式申报追溯追踪资料至非追不可,分类说明如下:

1. 制造业:食用油脂、肉类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水产品食品、餐盒食品、食品添加物。

2. 输入业:水产品食品、食品添加物。

3. 贩售业:婴儿及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市售包装乳粉及调制乳粉。

另,符合上开公告且依财税机关认定应开立统一发票者于规定实施日期起应开立电子发票。

(二) 罚则

1. 公告指定规模及类别之食品业者申报资料不实或开立不实电子发票致影响食品追溯或追踪之查核,依食安法第47条可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

2. 未以电子方式申报或未开立电子发票者致无法为食品追溯追踪,依同法第48条经命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可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

二、 包装食品与玩具并同贩售应标示醒语规定

(一) 规定

依据食安法第22条,105年2月4日公告「包装食品与玩具并同贩售应标示醒语规定」,规定包装食品与玩具并同贩售之产品,应于其外包装标示「本产品内含玩具,小心勿吞食或吸入,建议由成人陪同监督使用」或等同意义字样醒语,以提醒消费者食用或使用该产品应注意的安全性,并自106年1月1日(以产品产制日期为准)施行。

(二) 罚则

如未依规定加注醒语标示,将依同法第47条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违规产品依同法第52条命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继续贩卖。

三、 食品添加物应明显标示产品登录码

(一) 规定

依据食安法第24条,105年3月8日公告「食品添加物应明显标示产品登录码」规定,规定食品添加物业者依食品业者登录办法应办理食品添加物产品登录,业者应至食药署「非登不可」平台登录产品「商品名称」、「用途分类」、「型态」、「成分」、「产品规格书或含产品规格之检验报告」、「产品标籤」等资讯,完成登录后系统即核发「产品登录码」,不论单方或复方食品添加物皆应于产品之容器或外包装明显标示「产品登录码」字样及其登录码,以利食品业者辨识。自106年1月1日起施行(以产品产制日期为准)。

(二) 罚则

如未依规定完整标示或有标示不实之情形,将依食安法规定令业者限期回收改正,并处以新台币3万元至300万元或4万元至400万元罚锾。

四、 巧克力之品名及标示规定

(一) 规定

依据食安法第22条及25条,105年6年24月公告「巧克力之品名及标示规定」,规定以黑巧克力、白巧克力及牛奶巧克力为品名者应有的成分及内容物含量,并自106年1月1日起施行。

巧克力指以可可制品为原料,并可添加糖、乳制品或食品添加物等制成,为固体型态不含内馅之黑巧克力、白巧克力及牛奶巧克力,以巧克力为品名者应有的成分及内容物含量(详如附件2);添加植物油取代可可脂未超过5%者,不论添加量皆应于品名附近标示「可可脂中添加植物油」或等同字义;添加植物油取代可可脂之巧克力,其添加量超过该产品总重量5%者,则应于品名前加标示「代可可脂」字样。

本规定除规范包装巧克力外,具营业登记的散装巧克力贩卖业者亦应于贩售之场所依本规定标示。包装巧克力标示之字体长度及宽度不得小于0.2公分;散装巧克力得以卡片、标记(标籤)或标示牌(板)等型式标示,以标记(标籤)标示者,其字体长度及宽度各不得小于0.2公分,以其他标示型式者,各不得小于2公分。

(二) 罚则

业者如未依规定完整标示或有标示不实之情形,将依食安法规定处以新台币3万元至300万元或4万元至400万元罚锾,产品应限期回收改正。

五、 市售「大麦」食品之标示规定

(一) 规定

依据食安法第28条,105年5月16日函释大麦标示规定,为正确及透明「大麦」之产品资讯并兼顾消费者熟悉及产业沿用多年之商品名称,其外包装不得仅标示「洋薏仁」、「小薏仁」或「珍珠薏仁」等商品名称,应并列实际所含原料标示,例如:「大麦(洋薏仁)」、「大麦(小薏仁)」或「大麦(珍珠薏仁)」,且内容物应如实标示为「大麦」;另倘以大麦为原料之一者,内容物应如实标示为大麦。自106年1月1日施行。

(二) 罚则

106年1月1日起制造之产品应依函释内容标示,否则将依同法第45条规定,可处新台币4万元至400万元罚锾,产品须依第52条限期回收改正。

六、 市售「太白粉」产品之标示规定

(一) 规定

依据食安法第28条,于105年5月16日函释太白粉标示,规定「太白粉」产品应于内容物如实标示其所使用之原料名称(如「树薯粉」或「马铃薯粉」等);另倘以太白粉作为原料之一者,内容物亦应如实标示为「树薯粉」或「马铃薯粉」等并自106年1月1日施行。

(二) 罚则

106年1月1日起制造之产品应依本函释内容标示,否则将依同法第45条规定,可处新台币4万元至400万元罚锾,产品须依第52条限期回收改正。

七、 特定鱼种为品名之标示规定

(一) 规定

依据食安法第28条,105年7月14日函释特定鱼种为品名之标示规定,规定属于「鳕形目」的鱼种方得标示为「鳕鱼」,非属「鳕形目」鱼种(例如「圆鳕」(俗称智利海鲈)或「扁鳕」(俗称大比目鱼))却标示「鳕鱼」,即属标示不实。如内容物不含品名宣称之特定鱼种,而系以香料或调味料调制提供所宣称之特定鱼种风味者,其品名或品名附近明显处应标示「风味/口味」字样。并自106年1月1日施行。

(二) 罚则

「圆鳕、扁鳕」未依前述规定标示清楚,使消费者误解为「鳕鱼」,将依同法第45条规定,可处新台币4万元至400万元罚锾,产品须依第52条限期回收改正。

八、 特殊营养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应加标示事项

(一) 规定

105年12月19日公告修正「特殊营养食品之病人用食品应加标示事项」,名称并修正为「特殊营养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应加标示事项」。修正重点如下:

1. 强化警语标示「本品属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不适合一般人食用,须经医师或营养师指导使用」之类似词句,应以粗体字标明,且字体应明显与底色加以区别。

2. 因低钠食盐及低钠酱油不以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管理,所以删除其应标示事项。

3. 酌修调整蛋白质食品加标示事项,产品如可提供病人生理所需之基础热量及营养素,得免标示「为达营养均衡,本品请勿单独使用」之类似词句。

4. 明确定义必需脂肪酸系指亚麻油酸及α-次亚麻油酸,并修正应标示警语「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亚麻油酸」及「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α-次亚麻油酸」之型态,以供食品业者遵循。

(二) 罚则

自106年1月1日起制造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皆应依本规定标示,如未依规定完整标示或有标示不实之情形,将依食安法规定令业者限期回收改正,并处以新台币3万元至300万元或4万元至400万元罚锾。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