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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盐中添加碘化钾及碘酸钾之限量标准及标示规定。重点摘要:(1)提高食盐中营养添加剂碘化钾及碘酸钾之限量标准。(2) 添加碘化钾或碘酸钾之包装食用盐品,其品名、醒语及营养标示应依规定办理。(3)未添加碘化钾或碘酸钾之包装食用盐品,亦应依规定标示相关醒语。实施日期:106.7.1。
2.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与脂肪抹酱之品名及标示规定。重点摘要:产品品名标示为奶油、鲜奶油/乳脂/食用乳油/鲜乳油、人造奶油或脂肪抹酱,特定油脂含量须达到规定。实施日期:106.7.1。
3.包装奶精产品之品名标示规定。重点摘要:产品品名标示奶精,其内容物如未含奶粉、牛奶等原料或是乳含量未达50%者应加注特定字样标示。实施日期:106.7.1。
4.自动贩卖机贩售食品之标示规定。重点摘要:以自动贩卖机贩售之食品(含包装、散装或自动贩卖机调制食品),应依规定标示贩卖机业者及食品内容物、产地、过敏原、重组肉、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等资讯。实施日期:106.7.1。
5.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标示规定。重点摘要:食品接触面含塑胶材质,则均应依食安法第26条标示,且须同时让消费者知悉产品适用于接触食品、为重复性或一次使用等资讯,并明确告知使用该产品的注意事项。实施日期:106.7.1。
6.食品业者投保产品责任保险。重点摘要:扩大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之业者,纳入具有工厂登记但未有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之食品业者。实施日期:106.7.1。
7.新增3类应建立食品追溯追踪系统之食品业者。重点摘要:新增食用醋、蛋制品、婴幼儿食品3类业者应建立食品追溯追踪管理系统。实施日期:106.7.31起分阶段实施。
食药署再次呼吁,食品业者应留意新制规定,请勿触法。如产品违反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违反食品相关标示规定、未依规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或经公告指定食品业者建立追溯追踪资料不实,或未建立追溯追踪系统且经命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可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产品标示不实,可处新台币4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罚锾。产品未依规定标示,应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继续贩卖。详细新制内容可参阅附件资讯,或至本署官方网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资讯」项下查询相关公告或新闻。
来源: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