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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食安法第30條規定,輸入食品應向食藥署申請查驗,惟類別、用途、金額或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可辦理免驗:(一)食品或相關產品供自用,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者;(二)瓷製餐具或廚具供自用,單一項次之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同規格數量未逾四件者,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且數量為一件者;(三) 膠囊狀、錠狀食品供自用,每種未超過12瓶、合計未超過36瓶;(四)食品添加物重量為1公斤以內(但香料限量200公克以內) ;(五)食米、熟花生、熟蒜頭、乾金針、乾香菇及茶葉重量為1公斤以內;(六)大陸地區之干貝、鮑魚干、燕窩、魚翅未超過1.2公斤。若欲查詢申請輸入食品查驗相關資訊請上http://www.fda.gov.tw;或洽詢食品藥物管理署各港埠辦事處。
食藥署提醒您,依規定申請輸入查驗,取得輸入許可通知,既合法又有保障。勿違法販售未經查驗許可之食品;也不要購買外包裝無中文標示之違法食品。若發現有違法或有疑慮之食品,請撥打1919全國食安專線檢舉或洽詢各地衛生局。
來源:食品藥物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