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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細則 [ 2016-10-18 ]

食品安全檢測中心施行細則

103.12.24 103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訂定

 

一、  本細則依「食品安全檢測中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並於本中心成立起正式適用。

二、  樣品送驗前,先行自本中心網站或以電話諮詢檢驗之項目與樣品量;填寫委託檢驗申請單 (附件一) 並繳交費用,始完成收檢程序。親自送樣者,至本中心辦公室一併繳交檢驗申請單及費用,並交付樣品;以宅配或郵寄樣品者,填具委託檢驗申請單並回傳本中心確認後,以轉帳、電匯或寄繳即期支票等方式繳交費用,另將繳費憑據傳真至本中心。本中心收樣後,始完成收檢程序。

三、  本中心於收樣後依公告工作天數內將檢驗報告及收據,交付委託單位。若因特殊業務狀況發生時,完成報告日期另行約定之。

四、  檢驗報告僅供參考用,並只對送檢樣品負責,不得作為任何廣告、宣傳、推銷等商業行為用途。

五、  申請速件處理,按個別項目性質,另行約定交件日期,收費標準以一點五倍計價。

六、  優惠方案:一次送驗大量樣品,且檢驗項目相同,五件九折、十件八折、超過十件或與本中心簽署產學合作一年以上者優惠另計。

七、  本校教師執行產學或研究計畫且需委託本中心分析或檢驗者,仍依上述說明填寫委託檢驗申請單 (須加註計畫編號、合作廠商名稱),檢驗費用以五折計;本校教職員工以個人名義申請檢驗時,檢驗費用以七折計。

八、  申請者對檢驗結果如有疑問,且剩餘樣品足夠再次檢驗,申請者可於收到報告書後一週內查詢或請求複檢,若複檢結果於 ±15% 內,將再酌收費用。

九、  本單位對完成委託檢驗之樣品,提供二週之保存責任。委託檢驗完成後,委託者如需收回剩餘樣品,應於收到結果報告書後一週內通知,並負擔郵寄費用。

十、  檢驗完成時,本中心只提供中文 (或英文) 報告書一份;委託單位如需再申請正本報告書,第一份酌收工本費 200 元,第二份後則每份酌收 50 元,期限為一年。英文報告書,需自行提供翻譯公司名稱與樣品名稱,由本中心查核無誤後,予以證明。

十一、本中心檢驗收費標準如附件二。

十二、本中心依業務需要,委託校內及校外單位檢驗時,另行簽訂委託檢驗合約書,如附件三及附件四。

十三、本細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