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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內容除原先規範蛹蟲草子實體之製造方式及使用量外,本次亦新增規範蛹蟲草菌絲體之製造方式及使用量,另規範使用原料蛹蟲草(蛹蟲草子實體或蛹蟲草菌絲體)之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不建議嬰幼兒、兒童、孕婦與真菌過敏者使用」字樣之警語;此外,產品形態屬膠囊狀、錠狀者,依每日使用量加註標示「一日請勿超過○份(或顆、粒、錠)」字樣。
本規定於正式發布施行後,如經查獲蛹蟲草產品不符合前述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來源:食品藥物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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