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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7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為強化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責任,要求食品業者應依照風險評估及危害分析與重要管制點的精神,就各產業特性於來源、製造、儲藏、銷售等各項重要管制環節,並納為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呈現。
另食安法第7條第2項規定食品業者應實施強制檢驗,係藉由法規強制要求食品業者實施必要性檢驗,確認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衛生安全,以強化業者落實自主管理。
經公告業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屆時如未依規定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或未實施強制檢驗,可依食安法第48條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本次預告的意見評論期至105年10月19日止,相關預告公告內容及Q&A問答集等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www.fda.gov.tw) 「公告資訊」>「食藥署公告」網頁查詢。
來源:食品藥物管理處